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不准”

日期:2015-02-02 19:28 点击数:29649 

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 重庆市教委

关于印发《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

“十不准”》的通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各区县(自治县)教育工委、教委(教育局),委直属学校:

现将《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不准”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。



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     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4年1月26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十不准”


全市中小学教师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,坚定教育理想信念,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切实规范职业行为,爱岗敬业、教书育人,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。

一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,或者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。

二、不准参与或者组织、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。

三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。

四、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公正对待学生,或者体罚包括以侮辱、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。

五、不准骚扰或者侵害学生。

六、不准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、学生财物。

七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或者参与组织针对学生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、报刊等经营性活动。

八、不准动员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,或者在工作日组织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。

九、不准有在校园中着装不规范、语言不文明、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。

十、不准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职务评审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。

凡中小学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,还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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